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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宇老師103刑法平時考2

 

壹、法條

§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8

I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II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III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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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宇老師103刑法平時考1

§12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3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1

I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II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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