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08 Fri 2018 16:12
-
四等行政警察5年內未考過的重要議題
- May 30 Wed 2018 17:09
-
刑法190-1修法
1.修法理由
刑法第190條-1實務上幾乎無依此規範定罪之前例,無法發揮嚇阻環境犯行的效果。查其原由,乃是現行條文之「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證明困難,故難以成罪,使得不肖業者得以逍遙法外。
刑法第190條-1實務上幾乎無依此規範定罪之前例,無法發揮嚇阻環境犯行的效果。查其原由,乃是現行條文之「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證明困難,故難以成罪,使得不肖業者得以逍遙法外。
- May 16 Wed 2018 15:01
-
馬英九洩密案應對的刑法刑訴議題
【蘋果綜合報導】延燒5年、間接牽動國內政治版圖變化的馬王政爭,昨天出現驚人發展,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涉嫌洩密部分,一審原獲判無罪,但高等法院昨天逆轉將他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曾擔任法務部長、自認一生清白的馬英九,繼前總統陳水扁後,成為第二位被判刑的卸任元首,更讓他在馬王政爭中再輸一局。
【相關考點】
【相關考點】
- May 03 Thu 2018 21:25
-
107年度第3次刑庭決議–是盜用還是偽造?應否依照219沒收?
- Mar 31 Sat 2018 17:00
-
刑法165所有國考議題
- Mar 14 Wed 2018 17:51
-
刑訴解題書勘誤與修正部分
- Mar 09 Fri 2018 23:01
-
J762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蔣戒10因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遭檢察官起訴,檢方以蔣戒10的有名日記中的記載(日記已遭扣押),推論蔣戒10犯罪。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蔣戒10以「整個案子最重要的物證就是那本日記以及日記很多虛偽記載,與實情不符,但必須要有完整的日記做比對進而說明,才有辦法對檢方的攻擊作有效的抗辯」,因而向法院聲請檢閱該日記此一物證。但法院以刑訴法第33條第2項的規定,能交付的僅限於筆錄的影本,不包括物證而將聲請駁回。試問:
蔣戒10因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遭檢察官起訴,檢方以蔣戒10的有名日記中的記載(日記已遭扣押),推論蔣戒10犯罪。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蔣戒10以「整個案子最重要的物證就是那本日記以及日記很多虛偽記載,與實情不符,但必須要有完整的日記做比對進而說明,才有辦法對檢方的攻擊作有效的抗辯」,因而向法院聲請檢閱該日記此一物證。但法院以刑訴法第33條第2項的規定,能交付的僅限於筆錄的影本,不包括物證而將聲請駁回。試問:
- Feb 08 Thu 2018 13:19
-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Dec 20 Wed 2017 19:57
-
王炳忠案涉及的刑訴程序問題
- Dec 12 Tue 2017 16:52
-
106地特三等法廉刑法刑訴各2題
- Nov 15 Wed 2017 14:35
-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新聞稿
關於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76條第3款至第7款所列案件,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於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公布日(106年7月28日)起提起第三審上訴或上訴中尚未審結者(下稱系爭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本法第384條前段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者,如何補救?本院106年11月14日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如下:
系爭上訴與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指之本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之上訴,有其共通性,應一體適用該號解釋(該號解釋因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祇就第1、2款為解釋)。故本院就系爭上訴,均暫時不審結,俟同法第3款至第7款修正條文施行後(已於106年1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新法所定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規定為審理。茲系爭上訴如第二審法院逕行裁定上訴駁回,與之相較,實違反平等原則。似可參照釋字第752號解釋文第二段末「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及解釋理由書末段「聲請人一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曾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該程序裁定,不生實質確定力。該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就該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部分之上訴,逕送第三審法院妥適審判」之旨,認該第二審駁回上訴之裁定,不生實質確定力(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71號解釋、本院80年11月5日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認利於被告之上訴,如誤合法為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者,該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亦為相同之見解)。故如由原審法院將該案件移送本院審理,自應予受理。俾與未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之系爭上訴為相同之處理。
關於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76條第3款至第7款所列案件,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於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公布日(106年7月28日)起提起第三審上訴或上訴中尚未審結者(下稱系爭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本法第384條前段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者,如何補救?本院106年11月14日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如下:
系爭上訴與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指之本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之上訴,有其共通性,應一體適用該號解釋(該號解釋因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祇就第1、2款為解釋)。故本院就系爭上訴,均暫時不審結,俟同法第3款至第7款修正條文施行後(已於106年1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新法所定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規定為審理。茲系爭上訴如第二審法院逕行裁定上訴駁回,與之相較,實違反平等原則。似可參照釋字第752號解釋文第二段末「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及解釋理由書末段「聲請人一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曾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該程序裁定,不生實質確定力。該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就該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部分之上訴,逕送第三審法院妥適審判」之旨,認該第二審駁回上訴之裁定,不生實質確定力(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71號解釋、本院80年11月5日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認利於被告之上訴,如誤合法為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者,該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亦為相同之見解)。故如由原審法院將該案件移送本院審理,自應予受理。俾與未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之系爭上訴為相同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