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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法四等刑法解題

 

EX1

中國福建漁民甲,在台灣海峽(公海上)想與我國漁民進行交易,但因雙方談不攏未能成交。甲惱羞成怒,攜帶長刀跳上我國籍漁船,想要壓制反抗而奪走船上財物,不料卻遭我國漁船上眾人反抗,反而將甲制伏。試附理由說明:依據刑法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考點分析】

1.甲的行為是否有海盜罪之適用?

2.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強盜罪未遂?

3.甲的行為是否符合加重強盜罪事由?如果同時符合多款加重條件,如何競合?

4.犯罪行為人雖然不是我國人民,但在我國籍漁船上犯罪,有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解答】約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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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考法廉刑法

 

EX1

甲乙為同居人。乙染有毒癮,數次因吸毒而入獄。一日,乙吸毒後,渾身癱軟,性命危急,甲急切準備電召救護車,乙則擔憂因吸毒而再度入獄,極力阻止。甲因乙的苦求,遲至一小時後,乙完全失去意識,才電召救護車送醫。送至醫院,已失去生命跡象。專家鑑定,即使甲並未遲疑,盡速將乙送醫,乙也因為多重器官衰竭,根本無法救治。問:甲成立何罪?

【考點分析】

甲並非以積極的行為實現過失致死之構成要件,但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適用?

【解答】約550字

一、甲未及時將乙送醫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之構成要件既能以作為的方式實現,亦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而甲並非以積極的行為實現本罪之構成要件,因此,甲是否成立本罪應檢視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適用,討論如下:

(一)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主觀上,依題示,甲並無殺乙的故意。而客觀上,乙死亡之結果已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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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考刑總

EX1

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分)

【考點分析】

甲不知道乙要殺甲,主觀上並沒有認識到防衛情狀之存在,此種偶然防衛的情況依照三階理論、二階理論,法律效果各為如何?

【解答】約600字

一、甲將乙車前擋風玻璃擊碎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一)客觀上甲拿起車上尖物,將乙車前擋風玻璃擊碎,該當損壞他人之物,主觀上亦具有故意,該當本罪。

(二)是否具備違法性:

1.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據此,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須客觀上有防衛情狀之存在、適合且必要之防衛行為以及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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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四等行政警察刑法考題

EX1

甲欲趁著夜市人潮擁擠扒竊他人之物,使用小刀將乙的側背包劃破一個洞,將手伸入該包內搜尋財物。在此之前,乙擔心遭人行竊,早已將側背包內的錢包及隨身用品全數交由好友丙保管,甲因而未竊得任何財物。試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考點解析】

1.將手伸入該包內搜尋財物是否已進入竊盜著手?

2.背包內並無任何財物是否可認為是不能未遂?

3.使用小刀竊盜是否有攜帶凶器此一加重竊盜罪適用?

【解答】約850字

甲竊取乙財物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竊盜罪之普通未遂犯:

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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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

70歲老翁甲嗜酒如命無法自拔,不可一日無酒且每飲必醉,醉後必狂砸物品。某日甲酒醉後在街頭發酒瘋,持木棍砸毀路旁之商店,被店主報警逮捕後移送法辦。試問(105地特高考):

(一)應如何論處甲?(15 分)

(二)若甲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確定並命於執行前應送至禁戒處所施以禁戒9個月,9 個月後甲受禁戒執行完畢。某日,甲又酒癮發作,再度酒醉並打傷路人,被害人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試問:甲是否構成累犯?10 分)

【考點分析】

(一)甲在酒醉後持木棍砸毀路旁之商店,有無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若有,是屬於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而成立故意犯或者僅是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不成立故意犯?

(二)刑法第47條成立累犯之要件。罰金、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再犯是否成立累犯?

【解答】約850字

一、甲的刑事責任:

(一)甲在酒醉後持木棍砸毀路旁商店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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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法四等刑法解題

EX1

甲與A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A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100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A宅附近的公園中,待A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A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A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119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A送往醫院急救,A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分)

【解答】約850字

、丙殺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

(一)A未發生死亡之結果,丙的殺人行為未達既遂。又本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二)主觀上,丙具殺人故意,客觀上,丙持尖刀猛刺A,依主客觀混合理論,丙的行為已達著手。丙又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丁殺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一)刑法第28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丁與丙有共同殺A之行為決意,且亦以刀刺A,有共同之行為分擔,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故應與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二)丁電召救護車救A,有中止未遂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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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高考刑總解題

EX1

某公益文教機構館長甲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9日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畫家畫作一幅,價值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惟甲並未依規定交該單位之負責人員予以典藏,而於二天後私自將該畫帶回家,於同年6月28日以250萬賣給不知情人士A,隨後將其中50萬元送給其不知情的情婦B,另200萬元存於銀行(一年獲取利息3萬元);甲於105年7月1日又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價值400萬元,其再度如法炮製,於同年7月4日以300萬元賣給不知情人士C,隨後以該款項購買名車一部,送給其不知情的兒子D。甲之上開犯行於105年7月6日經人檢發(以上金流證明均已明確)。問:前揭各金錢財物應如何適用刑法規定予以沒收?

【解答】

一、依舊法之規定,沒收為從刑,第三人若未犯罪,即無主刑,因此從刑亦無所附麗,無法對第三人事實上支配之不法利得宣告沒收。新法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概念,修法填補立法上之漏洞,增訂利得沒收之規定,沒收之性質上已非從刑,而為準不當得利之性質,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獨立的法律效果,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

二、依新法規定得宣告沒收、追徵之範圍:

(一)甲第一次犯刑部分:

1.甲成立犯罪:

客觀上甲將畫作易持有為所有,主觀上具有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無阻卻違

法事由,具罪責,且為因公務或業務而持有,成立刑法第336條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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