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法/刑訴 相關時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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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法理由

刑法第190條-1實務上幾乎無依此規範定罪之前例,無法發揮嚇阻環境犯行的效果。查其原由,乃是現行條文之「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證明困難,故難以成罪,使得不肖業者得以逍遙法外。

2.修法重點

刪除原本「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要件,改以「抽象危險犯」體例為之,無須致生公共危險即得以成罪,以真正落實公共安全法益保護之精神。

3.三讀通過後條文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為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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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綜合報導】延燒5年、間接牽動國內政治版圖變化的馬王政爭,昨天出現驚人發展,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涉嫌洩密部分,一審原獲判無罪,但高等法院昨天逆轉將他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曾擔任法務部長、自認一生清白的馬英九,繼前總統陳水扁後,成為第二位被判刑的卸任元首,更讓他在馬王政爭中再輸一局。

【相關考點】

一、刑法部分:

洩密有2(跟斯斯感冒藥一樣),一種是109,洩漏的客體是國防秘密,一種是132,洩漏的客體是國防以外的秘密。132的考點?

()行為主體~第1項是純正還是不純正身分犯?

1.學說

因為比對第3項規定,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人洩密,一樣有第3項適用,因此第1項的公務員是加重刑責的作用,是不純正身分犯。

2.實務

認為是純正身分犯。(我猜,看到公務員3個字的制式反應。就像華腦人看到小孩子亂跑就衝口而出「沒家教」一樣)

3.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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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解析:賣菜啊嬤撞貓倒地,慘遭2車輾過

本案包括有無過失、被害人當場是否死亡等社會事實,都還沒證明,所以涉及的罪名都必須要模擬。
一、女駕駛的刑責:
(一)185-4
賣菜阿嬤自己撞上野貓而摔倒,若後方車輛閃避不及,而對於肇事部分無過失:1.國內部分學者見解,認為此時不構成本罪。
2.實務以及部分學者,認為縱使對於肇事部分無過失責任,仍構成本罪。
(二)294第1項後段
1.賣菜阿嬤當下雖未死亡,但已成無自救力之人,且依據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62條第2項規定,係依法令應予保護之人,行為人不為‧‧成立本罪。
2.若賣菜阿嬤當下死亡,無遺棄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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