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罪證 國考議題
一、刑總議題
(一)行為犯
1.懂偽證、誣告罪,就懂 165
當題目中刻意說「甲在法庭上虛偽陳述,但最後法院卻不採信甲的證言」、「甲向地檢署誣告乙,但檢察官最後卻對乙不起訴」。轉化成法律要件,等同在說偽證結果沒出現、誣告結果沒出現。
2.結果犯與行為犯
這組相對的概念,區分實益在於客觀構成要件既遂的判斷標準不同。結果犯,顧名思義,當然結果要出現才能既遂。而行為犯(國內也有認為其實就是抽象危險犯),只要完成構成要件行為,就能認定成既遂,即使結果沒出現也不會影響既遂之認定。而偽證罪、誣告罪都是行為犯,偽證、誣告結果沒出現,但只要偽證、誣告行為完成,就既遂。
3.165也是行為犯
(1)在這裡的上位階概念是,侵害國家法益之罪,除了130、131等少數罪名被刻意設計成結果犯以外,其他都是行為犯,165也不例外。
(2)當題目特意強調「乙將甲的刑事證據放」入微波爐內微波,以為微波就可以加以銷毀,不久,調查局人員到達公司進行搜索時,發現該帳簿在微波爐裡依然完好無缺」。所謂「完好無缺」當然是指湮滅證據的結果沒出現,但湮滅行為已經完成,當然不影響既遂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