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宇老師103刑法平時考1
§12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3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21
I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II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2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
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I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185-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94
I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347
I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76台上192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