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宇老師103刑法平時考2
壹、法條
§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8
I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II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III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9
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0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02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貳、重要實務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827號判決
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
參、下列情形那一個可能屬於防衛過當?
(一)甲沒認識到乙正要傷害丙,而開槍射殺乙。
(二)甲認識到乙正要傷害丙,但認為丙的死活與甲無關,開槍射傷乙。
(三)甲認識到乙正要重傷害丙,為了救丙,甲開槍射傷乙大腿。
(四)甲認識到乙正要傷害丙,為了救丙,甲開槍射死乙。
肆、判斷下列甲的刑責: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
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
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試問:甲、乙、丙要成立公司,三人資金僅有50萬,
卻向他人借500萬,充當公司股東之出資,等到相關主關機關審查後,
隔天立即將此500萬歸還他人,案發後甲乙丙三人陳稱不知道這樣做
會受處罰,三人之之刑責:
(一)不成立故意犯,本條又不罰過失犯,所以無罪。
(二)成立故意犯,只是可以減輕其刑。
(三)該當故意犯,但無罪責,所以也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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