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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長期家暴其妻乙,某日,乙趁甲熟睡中,持菜刀砍殺甲,甲因流血過多死亡。乙主張其係出於正當防衛而殺甲,應可阻卻違法,請問該主張是否可採?試論述其理由。

【解答】

一、乙殺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構成要件:

客觀上若非乙持刀砍殺甲,甲不會死亡,因此,乙的行為與甲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而乙主觀上亦有殺人之故意。該當本罪。

()違法性: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然本案中甲熟睡中,對於乙是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不同見解如下?

1.依實務見解:

依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827號判決認為,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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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綱(程宇)老師103刑事訴訟法-試聽影片-針對新手入門公職國考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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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條

§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8

I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II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III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9

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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