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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關身分犯重要見解:
(一)307
1.以往實務見解為身分犯,而且與306比較之後為不純正身分犯。
2.目前實務見解
(1)105年第15次刑庭決議
三十二年非字第二六五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2)本決議宣告上述判例不再援用。等同實務上已認為307並非身分犯,而為一般犯。
3.所以,甲跟乙(警察)無正當理由一起搜索A家:
(1)依舊實務見解:
乙307,甲306+28+31第2項
(2)依目前見解
甲、乙均為307+28
(二)131
EX:甲(公)圖利乙
1.舊實務見解
認為圖利罪是任意共犯中的對向犯,無所謂共同行為決意之存在,所以沒有28條適用。
2.目前見解
並非對向犯。
3.在並非對向犯的前提下,又衍生出甲、乙若有共謀,學者與實務對乙刑責認定的不同:
(1)實務:
131+28+31第1項
(2)部分學者
131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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