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基本架構
壹、刑事訴訟程序階段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貳、刑事訴訟程中重要成員
一、法院(法官)
負責審判
二、檢察官
負責訴追
三、辯護人
為被告辯護
四、證人、鑑定人
參、偵查程序
一、目的
蒐集證據、決定是否起訴被告。
二、偵查機關
(一)檢察官(偵查主體)
(二)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
三、偵查決定
(一)起訴
(二)不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三)行政簽結
四、救濟程序
再議→交付審判:
不服檢方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的救濟制度。
肆、審判階段
一、不告不理原則:
未經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判或原告撤回訴訟,在沒有訴訟關係之前提下,法院都不得審判案件。若有違反379第12款。
(一)對人的效力:266
(二)對物的效力:268
二、當事人:
即原告與被告,而提起訴訟的原告是誰:
(一)檢察官
若由檢方所提起,則稱公訴案件。
(二)自訴人
若由自訴人提起,則稱自訴案件。
(三)告訴人?
例如犯罪之被害人,除非以自訴人身分提起,否則,並非原告。
三、審級制度
(一)原則上
三級三審,審跟級有對應關係。
(二)例外
四、審級結構:
(一)G1、G2:事實審
準備程序、審判期日
(二)G3:法律審
五、事實審的審理階段
(一)準備程序
整理爭點、蒐集證據。
(二)審判期日
調查證據
六、判決確定
不行使上訴權或已無通常救濟管道(即不得上訴)。
七、判決確定後之救濟管道
(一)再審
(二)非常上訴
紀綱 (程宇) 103基礎刑訴--第1講
紀綱 (程宇) 103基礎刑訴--第2講
紀綱 (程宇) 103基礎刑訴--第3講
紀綱 (程宇) 103基礎刑訴--第4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