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四:接續犯一旦涉及高度個人專屬法益時之變化?實務之見解如何?
(一)高度個人專屬法益性質之罪:
例如生命法益、重傷害、性自主決定權。
(二)案例:
甲要殺乙、丙兩人,手段是甲在同一場所,先殺了乙後,立刻再找出丙,將
丙殺害。甲的刑責如何?
(三)不同見解:
此例中,甲的行為並非丟一顆手榴彈這樣單純的行為單數(一行為),而是有
殺乙以及殺丙的兩個舉動,在法律評價上究竟是行為單數(一行為)或是行為
複數(數行為)?
1.學者間有不同見解:
(1)想像競合之結論:
有學者認為殺乙跟殺丙的兩個舉動,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應以接續犯
的觀念評價,在此情況下,行為單數,且侵害法益不同,因此,對乙成立的殺
人既遂與對丙成立的殺人既遂兩個罪名,結論上就論以想像競合。
(2)數罪併罰之結論:
但有學者認為此類反覆性或相續性行為,如果涉及複數被侵害者,也就是不同
的法益主體時,不應論以自然的行為單數,則在此情況下,行為複數,且侵害
法益不同,因此,對乙成立的殺人既遂與對丙成立的殺人既遂兩個罪名,結論
上就論以數罪併罰。
2.那實務呢,居然也跟學者一樣,有不同見解:
(1)想像競合之結論:
93,台上,4429
上訴人等基於同一殺人之不確定犯意,而或喝令大陸女子自行跳海,或推拉其下海,或急駛舢舨促其落海,即由多數動作合為一個行為,而觸犯六個殺人既遂、七個殺人未遂罪名。其多數動作,既同時、同地、同次實施,無從分別先後,原判決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其適用法則仍無違誤。
(2)數罪併罰之結論:
98,台上,392
上訴人「係基於同一殺人之犯罪決意,於同一時間、場所下接續實行,該等數個殺人之舉動在法律評價上無從分割,應認係同一個殺人行為,被告以一殺人行為,同時侵害林寶童、高金生二人之生命法益,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等語(見原判決第二二頁),如果屬實,其殺人行為既有二個,而其時間又有先後之分,被害人又非同一,顯非一行為而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見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五四九號判例參照)。原審適用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罪科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四)不同見解的原因:
想想看,為何要把原本是接續犯,也就是一行為的型態,在這種特殊案例中,有學者要認定為行為複數呢?一部分理由就在於,部分學者認為若論行為單數,而以想像競合處理,恐怕會有刑罰過輕的狀況發生,若論以行為複數,當然就形成數罪併罰,這時候刑罰才會避免過輕。
議題五:上述概念在國考中如何運用?
一、無爭議的案例(並非高度專屬法益):
甲於民國95年6月20日揹著大背包,內有老虎鉗、鐵線、T型把手、螺絲起子、萬能鑰匙等作案工具,來到某個大賣場的停車場,尋找目標。甲在30分鐘內先後從A車中取走現金1,230元與高速公路回數票共8張,從B車中取走女用皮包,內有現金3,000元,從C車中取走汽車音響。(99律師)
【解題技巧】
1.重點除了加重竊盜罪以外,另一個大考點,就是一個竊盜行為還是數個竊盜行
為?以及侵害的法益個數?競合一定是在各該犯罪討論完之後,再予以討論。
2.德派會用自然的行為單數的概念,實務上則一定用接續犯的概念,雖然結論相
同,都是一行為,但因為考國考,若時間不夠,直接用接續犯的概念來解,比
較安全(侵害同一法益這串文字可考慮不寫),但注意要將時間、空間上的密切
關係點出,否則等同直接給結論,而無理由交代。
【解題要點】
(一)甲的竊盜行為對A成立刑法第321條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
(二)甲的竊盜行為對B成立上述之加重竊盜罪:
‧‧‧‧
(三)甲的竊盜行為對C成立上述之加重竊盜罪:
‧‧‧‧
(四)競合:
1.上述甲基於單一之竊盜故意,在同一停車場於30分鐘內,偷竊ABC三人之行
為,因具有時間、空間上的密切關係,難以強行分開,依實務見解,應視為一
個竊盜行為中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即接續犯。(行為數的認定)
2.此外, ABC三人屬不同之財產監督權,因此,甲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侵害法益的認定)
二、有爭議的案例(高度專屬法益):
甲要殺乙、丙兩人,手段是甲在同一場所,先殺了乙後,立刻再找出丙,將丙殺害。甲的刑責如何?
【解題技巧】
接續犯一旦涉及複數被侵害者的高度個人專屬法益時,如上述,不僅學說上有爭議,連最高法院內部都有不同意見,不過,當然都是行為單複數的不同認定而已(侵害數法益是確定的),此時,只要把不同見解寫出就有高分,結論不用在乎,因為都是實務見解。
【解題要點】
(一)甲殺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
‧‧‧‧
(二)甲殺丙的行為成立殺人既遂罪:
‧‧‧‧
(三)競合:
甲上述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究為一個或數個殺人行為,實務上容有爭議:
(1)有認為甲基於同一殺人之犯意,於同一時間、場所下接續實行,該等數個殺人之舉動在法律評價上無從分割,應認係接續犯,而為一個殺人行為。因此,甲以一行為侵害乙、丙兩人不同生命法益,論以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2)亦有認為本案因涉及到複數被侵害者的高度個人專屬法益,因此,應視為數個殺人行為,其侵害法益不同,論以數罪併罰。
(3)結論:
管見採‧‧‧(都是實務見解,採哪一個當結論都無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