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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四等政風)
【解答】
一、甲送有毒的巧克力給丙吃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殺人罪為結果犯,本案中,甲送有毒的巧克力給丙吃為殺人之行為,丙亦發生死亡之結果,因此,本案既遂之關鍵在於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討論如下:
(一)通說見解:
採客觀歸責理論,區分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1.因果關係:
(採條件理論,其標準為:造成具體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均為刑法上之原因),(本案中若非甲下毒,丙只吃下乙所下不足劑量之毒藥,並不會發生死亡之結果),(因此,甲上述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又本案即學說上所謂「累積的因果關係」。
2.客觀可歸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