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解析:賣菜啊嬤撞貓倒地,慘遭2車輾過

本案包括有無過失、被害人當場是否死亡等社會事實,都還沒證明,所以涉及的罪名都必須要模擬。
一、女駕駛的刑責:
(一)185-4
賣菜阿嬤自己撞上野貓而摔倒,若後方車輛閃避不及,而對於肇事部分無過失:1.國內部分學者見解,認為此時不構成本罪。
2.實務以及部分學者,認為縱使對於肇事部分無過失責任,仍構成本罪。
(二)294第1項後段
1.賣菜阿嬤當下雖未死亡,但已成無自救力之人,且依據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62條第2項規定,係依法令應予保護之人,行為人不為‧‧成立本罪。
2.若賣菜阿嬤當下死亡,無遺棄罪適用。
(三)276
1.賣菜阿嬤當下死亡的情況:
(1)要看有無過失,賣菜阿嬤自己撞上野貓而摔倒,若後方車輛閃避不及,沒有注意義務的違反,沒有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無過失致死可言。
(2)若有過失,成立過失致死。
2.賣菜阿嬤當下未死亡的情況:
(1)若無過失,不成立過失重傷害或過失傷害。
(2)若有過失還須假設,若是當下未逃逸而將阿嬤送醫,還來的及救,則死亡結果與遺棄行為間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成立的罪名就成為284與294第2項的加重結果犯,數罪併罰。
(3)若有過失,但當下縱使未逃逸而將阿嬤送醫,也無法救回生命,成立的罪名就成為276與185-4(294第1項與185-4最高法院有想像競合,有論法條競合,但都成立185-4),數罪併罰。
(四)165不成立
湮滅自己的刑事罪證,不成立165。
二、第二駕駛的行為
(一)若前面女駕駛的行為已導致被害人死亡,後駕駛無罪。
(二)若非如此,當然要看是否有過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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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