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
甲與A因事結仇,擬買通黑道分子將A殺害。某日甲持款前往B宅洽談殺A之事,獲B首肯。某夜B埋伏在A宅外等待A,卻看見A帶著小孩,B為避免波及小孩,遂放棄之。惟甲仍未死心。三日後,甲得知A將在某餐廳用餐,又再買通C殺A,並提供購買手槍之訊息給予C,C卻心想讓A癱瘓就可以對甲交代此事,不須取A性命,取得手槍後旋即前往該餐廳,C在餐廳內往A的腳部方向開槍,但卻未打中A,流彈反而打中D,造成D左下肢癱瘓,試問甲(20分)、B(10分)、C(15分)負何刑責?
【解答】2200字
一、B埋伏在A宅外欲殺A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3項之殺人預備罪:
(一)A未發生死亡之結果,B的行為不該當殺人既遂。B主觀上具有殺人之故意,而客觀上,依主客觀混合說,即依行為人主觀之犯罪計畫為基礎,再以實質客觀說為標準而檢驗,其埋伏在A宅外等待A之行為,尚未對於A的生命造成直接危險,並未著手於殺人行為。而殺人罪有處罰預備犯之規定,因此,該當本罪。
(二)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本案在預備階段中止是否仍有減免其刑之適用?
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本案是否能適用,有不同見解:
1.實務:
認為中止犯之成立,以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並因己意中止者為要件。因此,本案在預備階段中止並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