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08 Fri 2018 16:12
-
四等行政警察5年內未考過的重要議題
- May 30 Wed 2018 17:09
-
刑法190-1修法
1.修法理由
刑法第190條-1實務上幾乎無依此規範定罪之前例,無法發揮嚇阻環境犯行的效果。查其原由,乃是現行條文之「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證明困難,故難以成罪,使得不肖業者得以逍遙法外。
2.修法重點
刪除原本「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要件,改以「抽象危險犯」體例為之,無須致生公共危險即得以成罪,以真正落實公共安全法益保護之精神。
3.三讀通過後條文
- May 16 Wed 2018 15:01
-
馬英九洩密案應對的刑法刑訴議題
【蘋果綜合報導】延燒5年、間接牽動國內政治版圖變化的馬王政爭,昨天出現驚人發展,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涉嫌洩密部分,一審原獲判無罪,但高等法院昨天逆轉將他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曾擔任法務部長、自認一生清白的馬英九,繼前總統陳水扁後,成為第二位被判刑的卸任元首,更讓他在馬王政爭中再輸一局。
【相關考點】
一、刑法部分:
洩密有2種(跟斯斯感冒藥一樣),一種是109,洩漏的客體是國防秘密,一種是132,洩漏的客體是國防以外的秘密。132的考點?
(一)行為主體~第1項是純正還是不純正身分犯?
- May 03 Thu 2018 21:25
-
107年度第3次刑庭決議–是盜用還是偽造?應否依照219沒收?
【是偽造還是盜用?】--107年第3次刑庭決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院長提議:
某甲將某乙於A文書上之署名影印後,黏貼於B文書中某乙簽名欄上,而偽造以某乙名義製作之B文書,再將B文書對外提出行使,足生損害於某乙。試問:該黏貼於B文書上某乙遭影印之署名,應屬遭某甲「偽造」,抑係遭某甲「盜用」,倘認定某甲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B文書又未予宣告沒收時,上開黏貼於B文書上某乙遭影印之簽名是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甲說:應屬遭某甲偽造,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 Mar 31 Sat 2018 17:00
-
刑法165所有國考議題
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罪證 國考議題
一、刑總議題
(一)行為犯
1.懂偽證、誣告罪,就懂 165
當題目中刻意說「甲在法庭上虛偽陳述,但最後法院卻不採信甲的證言」、「甲向地檢署誣告乙,但檢察官最後卻對乙不起訴」。轉化成法律要件,等同在說偽證結果沒出現、誣告結果沒出現。
- Mar 14 Wed 2018 17:51
-
刑訴解題書勘誤與修正部分
刑訴解題書勘誤以及補充:
1.第四單元第二篇 起訴的效力第一章 對人的效力
第6題
(一)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
【解答】
- Mar 09 Fri 2018 23:01
-
J762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蔣戒10因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遭檢察官起訴,檢方以蔣戒10的有名日記中的記載(日記已遭扣押),推論蔣戒10犯罪。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蔣戒10以「整個案子最重要的物證就是那本日記以及日記很多虛偽記載,與實情不符,但必須要有完整的日記做比對進而說明,才有辦法對檢方的攻擊作有效的抗辯」,因而向法院聲請檢閱該日記此一物證。但法院以刑訴法第33條第2項的規定,能交付的僅限於筆錄的影本,不包括物證而將聲請駁回。試問:
(一)此一駁回是否有理由?
(二)如果有辯護人,蔣戒10是否仍得閱卷?
(三)若判決確定後,可否行使該閱卷權?
- Feb 08 Thu 2018 13:19
-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106年刑議字第6號提案
院長提議:
除經立法院審議之司法互助協定(協議)另有規定者外,被告以外之人在外國警察機關警員詢問時所為陳述,能否依刑事訴訟法傳聞例外相關規定,判斷有無證據能力?
- Dec 20 Wed 2017 19:57
-
王炳忠案涉及的刑訴程序問題
王炳忠拘捕搜索案
2017/12/19王炳忠因涉及國安法,於該日早上在其住處遭搜索、拘捕:
壹、強制處分部分
搜索(侵害隱私權)與拘捕(侵害人身自由)是不同的強制處分,各有各的合法發動要件,必須要分別檢視合法性,能搜索並不代表就能夠合法拘捕。
一、拘捕
- Dec 12 Tue 2017 16:52
-
106地特三等法廉刑法刑訴各2題
106地特高考法廉刑法
EX1
某里里長甲將該里打造為知名觀光地,並以「觀光清潔稅」為名,向非該里里民之觀光客,收取每日新臺幣50元之觀光清潔稅。該款項有專戶管理,且只用於該里之建設。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置?(25分)
【考點解析】
本題考點在129條2大爭點,包括:
- Nov 15 Wed 2017 14:35
-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新聞稿
關於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76條第3款至第7款所列案件,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於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公布日(106年7月28日)起提起第三審上訴或上訴中尚未審結者(下稱系爭上訴),第二審法院依本法第384條前段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者,如何補救?本院106年11月14日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如下:
系爭上訴與釋字第752號解釋所指之本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之上訴,有其共通性,應一體適用該號解釋(該號解釋因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祇就第1、2款為解釋)。故本院就系爭上訴,均暫時不審結,俟同法第3款至第7款修正條文施行後(已於106年1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新法所定為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規定為審理。茲系爭上訴如第二審法院逕行裁定上訴駁回,與之相較,實違反平等原則。似可參照釋字第752號解釋文第二段末「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及解釋理由書末段「聲請人一就本解釋之原因案件,曾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該程序裁定,不生實質確定力。該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就該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部分之上訴,逕送第三審法院妥適審判」之旨,認該第二審駁回上訴之裁定,不生實質確定力(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71號解釋、本院80年11月5日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認利於被告之上訴,如誤合法為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者,該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亦為相同之見解)。故如由原審法院將該案件移送本院審理,自應予受理。俾與未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之系爭上訴為相同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