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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原稿

 

被告:

      身分證字號:E0000000

      住:000000

被告:乙

      身分證字號:000000

      住:00000

告訴人:丙

      身分證字號:000000

               住:00000

告訴人:丁

      身分證字號:000000

               住:00000

為被告等涉及詐欺等罪,依法提出告訴:

一、犯罪事實:

(一)被告甲與乙原為配偶關係,緣被告甲與乙在已陷入經濟困窘之情形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以向投資人吸取資金之方式,進而填補自身經濟上之短缺,遂於104年間向告訴人等佯稱,欲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仲介公司,告訴人等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致包括戴00出資新台幣44萬2千元(以000名義出資)、丙出資44萬5千元,於104年3月間成立00建設有限公司,並於104年9月間重組00建設有限公司(104年9月新加入丙、賴00,並由被告000擔任店長,惟104年11月時,經戴00發現公司有異,且嗣後周00居然侵占業務員林00之獎金,未予發放,戴00質問被告公司狀況,被告居然騙稱欲與有巢氏00店仲介公司合併,但經查證,當時有巢氏00店已經對外表示不再繼續經營,告訴人等才發發遭騙,並開始查帳,而發現被告所提供之支出明細表諸多不實之處。

(二)林00為奇弦公司房仲人員,於104年11月間仲介成功一筆不動產,被告應於買賣雙方交屋時就應給予17萬之獎金(公司收取33萬),但被告居然侵占此筆獎金挪做私用,至今尚未全部發給林00。

二、證據

(一)證物一,股東協議書

證明告訴人等為公司股東。

(二)證物二,為被告所製作而給予股東之支出明細,其中:

1. NO2、3部分,並非00公司之支出,而00公司亦未承受東0公司,被告居然將該支出灌入

2. NO58、59部分,當時秘書人員已交接,怎會產生兩位秘書的薪資,此亦涉支出灌水不實之記載。

(三)證物三,為被告所製作而給予股東之支出明細,其中:

1.五月份NO7秘書薪資比對證物一NO58、59部分,一個秘書之薪資被告竟將列在三個部份並編列不同數據而充作支出。

2.八月份NO3,有關1月份健保欠費,但當時00公司尚未開幕。且此筆費用居然又記載在九月分未支付此頁中NO8。

(四)證物四,被告所製作而給予股東之報表:

1.自104年9月起,戴00出資新台幣44萬2千元(以鄭00名義出資)、丙出資44萬5千元以及賴0027萬,況且七月份時公司還有盈餘,且還有應收款項24萬,而被告居然在事後所製作之九月份報表中,居然已是負債而出現「尚欠資金219679」。

2.而被告自承每月公司之固定支出才10萬元,而自9月份至12月份公司居然已全無資金可用,更何況,公司於此期間尚有仲介成功的案子而有營業收入。可見公司之資金係由被告所侵占,且事後得知被告欠債頗多,被告根本就是假藉投資之名義騙取投資人之金額而填補自己的資金缺口。

3.00公司應該給付有巢氏總公司之款項,於被告所製作之上述報表中均有表列已支出,但近期從有巢氏總公司得知,被告居然並未给付總公司累積將近40萬元,被告涉及業務上侵占與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證據甚明

(五)證物五

104年12月10日當晚被告坦承不當運用資金,而親筆所寫之詐騙金額。

(六)聲請傳喚證人黃00(住高雄市0000號)

待證事實:

證人黃00為告訴人丙之配偶,有關本案之過程實際上是由黃00參與,黃00可證明上述被告之犯罪事實。曾多次質問,被告為何仍未變更公司章程、未為公司登記。且亦多次質問被告所製作報表均未檢附收據。

(七)聲請傳喚證人陳00(居00000)

待證事實:

告訴人戴00發現公司有異後,原本安排證人陳00於00公司擔任會計,但被告卻不准其碰觸會計事項,僅讓其擔任總機。而所有的會計事項均由被告負責。

三、所涉法條:

被告於犯罪事實(一)部分,已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上侵占罪、第342條背信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犯罪事實(二)部分又另涉及第336條第2項業務上侵占罪。此外,被告等除製作業務上不實內容外,還將該不實支出明細表交予告訴人等,當有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適用。

四、另告訴人戴00因本案所延伸而涉及之妨害自由部分,業經 鈞署以105年度他字第00號案件0股偵辦中,懇請 鈞署將兩案合併均由同一股偵查,以符合訴訟經濟。

 

謹呈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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