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

甲唆使本無犯意之乙前往A宅行竊,乙卻誤B宅為A宅而闖入,竊得現金 5,000元後,臨走之際,忽瞥見B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頓生淫念,擬對丙強制性交,當乙動手脫卸丙之衣物時,丙驚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倉皇逃逸。問本案甲乙之刑責各應如何論處?(105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考點】

(一)正犯乙部分:

1.誤B宅為A宅,對於B宅是否仍有竊盜故意?

2.至於強制性交部分論及未遂即可,有關刑分部分的論述,如果沒論到,應該對於分數沒影響,畢竟這是高考刑總考題,但若考在司法類科,就要論及。

(二)共犯甲部分:

1.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教唆犯之刑責?

2.被教唆人逾越教唆範圍,教唆犯之刑責?

【解答】約1000字

一、乙的刑責:

(一)乙進入B宅行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既遂罪:

1.客觀上乙竊得B宅裡之現金,已完全破壞他人對該現金之持有關係,並建立自己之持有關係,該當既遂。

2.主觀上乙誤B宅為A宅而進入竊盜,對於B是否仍具有竊盜故意?

(1)依刑法第13條之規定,構成要件故意須具備「知」以及「欲」,又所謂「知」,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所有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之要素。

(2)本案中乙進入B宅行竊當時,主觀上認知到B宅之財物對自己而言,屬於他人之動產,其主觀上之認知與竊盜罪客觀構成要件所要求之事實,完全相符,並無錯誤發生,並欲破壞他人之持有關係,而拿走該現金,因此,具有竊盜故意,且亦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該當本罪。本案即所謂等價的客體錯誤,關此,國內亦有以法定符合說之理論,認為乙主觀上仍具竊盜故意,結論與上述相同。

3.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具有罪責。

4.此外,乙本係基於竊盜之目的而進入B宅,而有本條第1項第1款進入住宅竊盜加重條件之適用。

(二)乙動手脫卸丙衣物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1.乙的行為並未該當既遂,而本罪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依題示,乙主觀上有強制性交之故意,客觀上乙已經動手脫卸丙衣物,無論依形式客觀說或主客觀混合說均已進入本罪之著手階段,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具有罪責。成立本罪。

2.乙一開始入屋之目的係為行竊,並非為強制性交而入屋,因此,依實務上之見解,並無第222條第7款侵入住宅而犯之該加重條件之適用。

3.此外,通說上認為熟睡之情況,並不符合刑法第225條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因此,亦無刑法第225條之適用。

(三)競合:

上述之強制性交罪乃乙另起犯意而為,與竊盜罪兩罪,為行為複數,侵害不同法益,應論以數罪併罰。

二、甲的刑責:

(一)甲對B成立加重竊盜既遂罪之教唆犯:

甲唆使乙行竊A宅,乙卻誤B宅為A宅而行竊,則甲的刑責如何認定:

1.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

被教唆人是因教唆犯之教唆行為才產生犯意,進而產生此客體錯誤,而該客體錯誤如果按照一般生活經驗係教唆人能夠預見者,則對於教唆犯之可罰性,不生影響

2.少數說認為:

應以打擊錯誤處理。因此教唆者應成立未遂犯與過失正犯之想像競合犯。

3.小結:

管見採前者見解,因此,乙誤將B宅認成A宅,依照一般生活經驗係甲能夠預見,因此,甲主觀上有教唆故意客觀上有教唆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而正犯乙成立犯罪,依限制之從屬性,甲得以從屬於正犯,又具罪責,仍應對B成立本罪既遂之教唆犯刑責。

(二)甲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教唆犯:

甲之教唆行為與教唆故意之範圍,僅在竊盜行為,乙所為之強制性交既不在甲之教唆範圍內,甲對此不負教唆犯之責任。

 

EX

甲男與 A 女相戀多年,近來 A 移情別戀,甲心生瞋恨,想毀容 A,乃藉酒壯膽,某日飲高粱酒一瓶,於酩酊狀態下,前往 A 宅門口,待 A下班歸來之際,猛向 A 潑灑強烈硫酸,經送醫急救後,A 仍面目扭曲變形,且傷及右眼,矯正視力僅剩 0.1,問 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5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考點】

(一)原因自由行為

(二)重傷害結果

【解答】約650字

一、甲故意喝醉並在醉後傷害A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8條之重傷害罪?

(一)依題示,甲在對A潑灑硫酸當時,已處於酩酊狀態下,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因此,甲已欠缺辨別是非或自我控制之能力,屬無責任能力狀態。而不成立犯罪。

()喝酒導致其後對A施暴的行為是否有「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

1.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再依實務及通說見解,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於完全責任能力狀態時,即具有

(1)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或可預見特定法益被侵害

(2)並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並且在此狀態下實現構成要件。

2.此外,原因自由行為尚區分故意、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僅有前者方能成立

故意犯,後者至多僅能成立過失犯。所謂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於完

全責任能力狀態時,即具有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並故意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

狀態為要件

3.依題示,甲就是要對A毀容才藉酒壯膽,因此,甲在酒醉之前,也就是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狀態時,主觀上不僅對A具有重傷害故意,並且故意讓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在酒醉狀態下重傷害A,因此,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4.客觀上A矯正後之視力僅剩 0.1,雖非屬於完全永久喪失機能之毀敗,但仍屬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嚴重減損一眼視能之重傷害結果。此一結果與甲向A潑灑硫酸的行為之間亦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5.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

二、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278條之重傷害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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