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犯2—純正與不純正】

一、身分犯的種類

()

()不純

()雙重(同時有純、不純,用雙性戀來比喻不知是否恰當)

二、判斷標準

()純、不純這兩種

1.不純正身分犯:

(1)關懷生命系列的271-276都是把人弄死,2722742762項是典型的不純正身分犯:

271=殺人

272=殺人+身分

274=殺人+身分

(2)看懂上面的差別了吧,行為人如果不具備特定身分,不會影響到這個類型基本犯罪之成立,仍會成立這類型的基本犯罪。所以272274所要求的身分,作用在加重或減輕刑罰用。一樣是殺人行為,如果被害人是行為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在具備這樣的特殊身份下,加重刑責,進入272有一說法認為不純正身分犯是罪責的問題。用比較嚴謹的方式來呈現:

272

T:殺人(271)

R

S:身分

(3)有身分的人與無身分之人共同違犯不純正身分犯的犯罪:

從來都不是身分犯真正所要研究的問題,無身分之人該怎麼論就怎麼論!因為不會在這個犯罪裡變成處罰上的漏網之魚,事實上,31條第2項根本就不須要立法。忘了31條第2項,你本來就會處理這個無身分關係之人

例如,甲跟乙一起殺甲父。甲有身分應對272,縱使是沒有身分的乙,仍然做了殺人行為,當然有基本款的271適用,至於不是共同正犯嗎?是阿,但沒人告訴你共同正犯罪名一定要相同,正犯與共犯在德派比較嚴謹的概念裡都是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

                 

罪名    272         271

結構

T       271         271 28(構成要件層次是共同正犯)

R                

S       身分       

 

(4)再舉幾組:

例如307,在實務上認為是身分犯的大前提下(部分學者認為是非身分犯),是不純正身分犯。

306=侵入住宅

307=侵入住宅(搜索也要侵入住宅)+身分(有搜索權之人)

2.純正身分犯:

先用個問題來作比較吧,215業務上登載不實與2762項業務上過失致死,同樣都要求行為人要具備業務此一身分,但2762項的業務,是不純正,215的業務是純正,理由呢?

(1)2762項只要拿來跟2761項作比較就知道性質了:

2761=過失致死

2762=過失致死+業務身分(無身分仍有基本款適用,典型加重減輕刑罰的作用)

(2)但如果不具備業務這一身分,縱使登載不實,連基本款都沒有適用:

甲為應徵空姐寫了一張不實的履歷表,身高明明只有150,寫170,體重70,寫了50,事實上只坐過夜市裡或商店門口那種投10塊錢不能飛的飛機,卻寫了飛行有幾萬哩,結論是甲無罪。

215是登載不實+業務。如果沒業務這一身分關係當然不會成立215,而檢視偽造文書章節裡面的犯罪,210-213必須是無權製作,甲是有權製作,只是內容不實,而213是公務員登載不實,214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甲不是公務員,當然也不會構成,結論是,不具備身分,連這類型的基本犯罪都不會構成,這就是純正身分犯的特色,這類身分影響是構成要件層次(就是不具備連基本犯罪類型的構成要件都不該當)。而不具備公務員的身分,整個瀆職罪章都不會成立,所以121122的公務員身分也是純正身分犯的特色。

(3)純正身分犯才是問題所在

討論身分犯真正實益在這裡,無身分關係之人與有身分關係之人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的犯罪,無身分的人如何解決?如公務員甲與非公務員乙共同收賄?

實務上是透過31條第1項擬制入罪,乙也會變成121122的共同正犯,而德派學說認為乙頂多只會成為121122的共犯(理由見【身分犯1)

(4)延伸問題:

甲無任何疾病,為圖向服務之公司請假遂至長庚醫院看診,向醫師乙謊稱嚴重暈眩、耳鳴,請求診治並出具證明,乙誤信為真,遂出具記載上開病情之診斷書予甲,甲是否屬刑法第 215 條之間接正犯?

【解答】

甲不成立刑法第 215 條之間接正犯:

1.學說上認為,無身分者利用不知情而有身分之人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並不會成立犯罪,理由如下:

(1)無身分者不能成立刑法第 215 條此類純正身分犯之間接正犯

(2)而不知情而有身分之人,因不具備故意,正犯構成要件不該當,共犯亦無法從屬於正犯而成立犯罪

2.實務上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認為,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從逕依該法條論罪。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其意甚明

3.結論:

依上述見解,均認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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