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四等政風)

 【解答】

一、甲送有毒的巧克力給丙吃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殺人罪為結果犯,本案中,甲送有毒的巧克力給丙吃為殺人之行為,丙亦發生死亡之結果,因此,本案既遂之關鍵在於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討論如下:

(一)通說見解:

採客觀歸責理論,區分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1.因果關係:

(採條件理論,其標準為:造成具體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均為刑法上之原因),(本案中若非甲下毒,丙只吃下乙所下不足劑量之毒藥,並不會發生死亡之結果),(因此,甲上述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又本案即學說上所謂「累積的因果關係」

2.客觀可歸責性:

(以行為人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且該結果亦在行為人所製造之風險中實現為要件);(本案中甲對丙下毒的行為,對丙之生命係屬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但甲所下毒的劑量本不足以致死,在甲、乙沒有共謀的情況下,乙竟然也來對丙下毒,而丙同時吃下巧克力導致死亡,係屬無法預見,而屬異常的因果歷程,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並不具常態關聯性),(因此,甲的行為並不具客觀可歸責性。無需為丙死亡結果負責)。

(二)實務見解:

(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認為,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依此,以不足劑量的毒藥對人下毒往往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因此,本案中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

(三)結論:

無論上述採何標準,其結論均無需為丙死亡結果負責,甲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乙不成立殺人既遂罪,理由與上述相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紀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