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刑總解題書勘誤部分
1.目錄P3 (以及P.363) 第九單元第六篇共犯 教嗦犯
應修正→教唆犯
2.P.68有兩段(二)標題相同 都是丙打傷丁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既遂罪
應修正→第一段的(二)包括1.2兩點均為誤植。整段刪除。只應保留倒數第二行的(二)
3.P86題目第一行 意發生夢遊
應修正→不意發生夢遊
4.P96題目第四行 直到走,路都東倒西歪
應修正→直到走路都東倒西歪
5.P.99圖表部分 結果犯—是否對法益造成危險
106刑總解題書勘誤部分
1.目錄P3 (以及P.363) 第九單元第六篇共犯 教嗦犯
應修正→教唆犯
2.P.68有兩段(二)標題相同 都是丙打傷丁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既遂罪
應修正→第一段的(二)包括1.2兩點均為誤植。整段刪除。只應保留倒數第二行的(二)
3.P86題目第一行 意發生夢遊
應修正→不意發生夢遊
4.P96題目第四行 直到走,路都東倒西歪
應修正→直到走路都東倒西歪
5.P.99圖表部分 結果犯—是否對法益造成危險
刑法第5條增訂第11款--339之4涉及的相關問題:
1.台灣人在外國設立機房以網路電話自動撥號系統向中國以外的外國地區之不特定民眾發送詐騙內容而犯加重詐欺?
2.台灣人在外國設立機房以網路電話自動撥號系統向中國四川省及廣東省地區之不特定民眾發送詐騙內容而犯加重詐欺?
【如何解決】
1.第一個問題新法直接適用第5條:
(1)第一個問題在修法前,並沒有我國刑法之適用。理由在於犯罪地在我國領域外,沒有第3條屬地原則的適用。而第5條並無規範,第7條又必須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才有適用,但加重詐欺罪並不是。
(2)但新法修正後,直接適用第5條第11款,當然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3)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也代表在刑訴法領域裡,我國對這個案件有司法審判權,剩下的就是管轄權的問題了。
2.第二個問題其實在修法前就能適用我國刑法:
(1)修法前的實務見解
近年有關身分犯重要見解:
(一)307
1.以往實務見解為身分犯,而且與306比較之後為不純正身分犯。
2.目前實務見解
(1)105年第15次刑庭決議
三十二年非字第二六五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2)本決議宣告上述判例不再援用。等同實務上已認為307並非身分犯,而為一般犯。
3.所以,甲跟乙(警察)無正當理由一起搜索A家:
(1)依舊實務見解:
105司法四等刑法解題
EX1
甲與A因債務糾紛生怨,乙知情後慫恿甲花錢買兇將A除去,於是甲找來丙、丁二人,以100萬元為代價要求二人殺害A。丙、丁二人商議後答應了甲,於次日埋伏在A宅附近的公園中,待A夜歸時兩人持尖刀猛刺A數刀後各自離去。嗣後丁心生不忍,又害怕出面救A會對自己不利,於是打119專線電話召來救護車將A送往醫院急救,A經搶救後幸無大礙。試問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如何?(25分)
【解答】約850字
一、丙殺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
(一)A未發生死亡之結果,丙的殺人行為未達既遂。又本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二)主觀上,丙具殺人故意,客觀上,丙持尖刀猛刺A,依主客觀混合理論,丙的行為已達著手。丙又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丁殺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一)刑法第28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丁與丙有共同殺A之行為決意,且亦以刀刺A,有共同之行為分擔,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故應與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二)丁電召救護車救A,有中止未遂之適用:
EX1
甲因交往多年之女友A移情別戀,且分手不久即與任職於派出所之甲的舊識巡官B訂婚,因而懷恨在心。某日甲駕車在A返家必經之路旁守候,見A騎機車經過,即駕車尾隨,於十字路口遇紅燈,見A停車,即佯裝剎車不及,故意追撞A之機車,A被撞飛落地,手臂嚴重骨折,B聞訊趕至,協助處理傷患送醫、指揮交通及逮捕現行犯事宜。警詢時,B未對甲踐行權利告知,即直接詢問甲:「為何撞A?意欲為何?」甲回答:「我已說過了,這種女人死不足惜!沒死至少也要落個殘廢,才能洩我心頭之恨!」案經移送檢察官偵查後,以證人身分傳喚A依法訊問,並製作偵訊筆錄,另調閱道路監視光碟,自行勘驗後,即以甲涉有重傷害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並提出甲之警詢筆錄、道路監視錄影光碟、A在偵查中作證之筆錄等為證據方法。試問:
(一)派出所巡官B就本案之警詢應否迴避?(12分)
(二)甲之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13分)
【解答】約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