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

甲因其男友另結新歡,遂央請乙丙丁三人欲對該名女子A毀容,乙丙丁三人於某日坐計程車到A家附近,發現A之蹤跡,但乙卻看到A身旁帶一小孩,心想硫酸可能會潑到小孩,於是向丙、丁兩人表示這次行動放棄算了,下次有機會再做,丙、丁不同意,急欲下車,乙情急之下,出手壓制丙、丁兩人企圖阻止兩人下車,但未能成功,丙、丁兩人下車後,成功完成任務,造成A容貌嚴重受損,試問,甲、乙、丙、丁之刑責?

 

EX2

甲與乙意外得知警方因A涉及經營簽賭站,而欲發動搜索,兩人遂於商議後,利用此機會,由甲趕緊向A簽賭,A接受甲之簽賭,即依甲簽注號碼製作簽單二份,其中一份交給甲收執,當日晚上,警方搜索A處所並扣押所有簽單,而乙也在當晚將甲拿回簽單中的號碼「15」竄改成「45」,由甲於隔日持該簽單向A宣稱中獎,而要求中獎金額100萬元,A看完該簽單後,雖然認為該簽單被竄改過,但因甲面容兇惡,A不欲惹事,遂交付給甲10萬元,試問,甲、乙之刑責?

 

EX3

甲因合法之正當防衛在家中將乙打成重傷而昏迷,甲驚慌之下,立刻逃亡,丙(甲父)為恐甲之事被發覺,立刻把甲拿來毆打乙的棍子拿去丟掉,並給甲一大筆資金,作為逃亡之用,嗣後,警方發現本案,丙又教唆丁於檢察官訊問時,為丙作偽證,試問,丙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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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綱 (程宇) 103刑法平時考6

一、法條:

        §15

        §17

        §26

        §27

        §29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 

三、甲乙丙丁四人共謀逃獄,甲、乙兩人逃脫成功,丙丁兩人卻在逃脫過程中被逮,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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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

甲與乙為多年恩愛夫妻,未料甲卻暗中包養小三丙,乙知情勃然大怒,萌生殺甲意圖,乙在甲座車裝置精密炸彈,一旦甲駕駛超過100公尺路程就會引爆。裝妥隔日,甲上班駕駛該車,尚未發動時,乙用肉身阻擋車身前進。原來乙仍深愛甲,不忍從此天人永隔。案發後,車輛經專家檢驗結果,發現乙因欠缺專業知識,根本沒將炸彈裝妥,無法引爆。乙的刑責?

【給分重點】

()未遂犯要件

()「乙根本沒將炸彈裝妥」→殺人罪不能未遂或普通未遂?實務之見解如何判斷?

()「乙用肉身阻擋車身前進」→有中止未遂之適用?

 

【解答】約1000

一、乙裝炸彈欲殺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本罪以著手於殺人之行為而不遂為要件。甲並未發生死亡之結果,乙殺人之行為不成立既遂犯。而殺人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依提示,乙主觀上具有殺人之故意,客觀上,乙的行為是否已進入著手階段?依主客觀混合說之標準,以行為人主觀上之犯罪計畫作為判斷背景,再以實質客觀說之立場判斷是否對於所保護之客體產生直接危險。乙主觀上認為在甲車上已裝妥炸彈,而甲當時已要駕駛該車,一旦甲駕駛超過100公尺路程就會引爆,此時對於甲的生命應已造成直接危險,而屬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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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甲與仇敵乙狹路相逢,乙企圖拔槍行兇,尚未舉槍瞄準,甲為了自保,拾起地上磚塊,擲向乙的頭部,打瞎一隻眼睛。問甲是否有罪? 98法制)

【解答】約1000

一、甲以磚塊打瞎乙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

()構成要件:

1.本罪之成立以使人受重傷為要件,又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而所謂毀敗係指完全、永久喪失機能。

2.客觀上,乙的眼睛已瞎,視力之機能完全、永久喪失,應屬毀敗,而有重傷之結果。又若非甲以磚塊擲向乙的頭部,乙不會發生重傷之結果,因此該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3.再依提示,頭部係人的重要部位,甲以磚塊擲向乙的頭部,其主觀上亦具有重傷害之故意。甲上述行為該當本罪。

()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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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基本架構

壹、刑事訴訟程序階段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貳、刑事訴訟程中重要成員

一、法院(法官)

負責審判

二、檢察官

負責訴追

三、辯護人

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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