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

甲唆使本無犯意之乙前往A宅行竊,乙卻誤B宅為A宅而闖入,竊得現金 5,000元後,臨走之際,忽瞥見B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頓生淫念,擬對丙強制性交,當乙動手脫卸丙之衣物時,丙驚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倉皇逃逸。問本案甲乙之刑責各應如何論處?(105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考點】

(一)正犯乙部分:

1.誤B宅為A宅,對於B宅是否仍有竊盜故意?

2.至於強制性交部分論及未遂即可,有關刑分部分的論述,如果沒論到,應該對於分數沒影響,畢竟這是高考刑總考題,但若考在司法類科,就要論及。

(二)共犯甲部分:

1.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教唆犯之刑責?

2.被教唆人逾越教唆範圍,教唆犯之刑責?

【解答】約1000字

文章標籤

紀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EX

甲涉犯強盜致重傷罪嫌,在女友勸說下,自行至管轄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自首。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甲有羈押之必要,於未逮捕甲之情況下,即向管轄法院以甲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 款規定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經管轄法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甲應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非檢察官所主張之原因,遂准予羈押。請詳附理由說明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105身障四等書記官)

【考點】

1.拘捕前置原則

2.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5

3.重罪條款並非聲請之原因,法院不得依職權審查

【解答】約700

本案羈押程序不合法,討論如下:

一、違反拘捕前置原則: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羈押的要件:

文章標籤

紀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身分犯3—青番的實務—132、131,兼論329】

一、131--非公務員的甲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乙圖利,甲是否成立該純正身分犯之間接正犯

(一)複習一下215吧:

有沒有感覺跟215的例子是一樣的,上一篇裡面談到88年台上字第3116號說:『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其意甚明』。

213→214(間接正犯明文化,因沒有明文化不會成立犯罪,請自行推衍)

215→沒有!

所以我這個不具業務身分的人騙了不知情的醫生說我腸胃炎,他上當了,而且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建議休息三天,我不會成立215的間接正犯,and醫生應對215構成要件故意不具備,我也無法從屬於醫生而成為共犯,所以沒事!

(二)再來看131同樣的情況: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18796 (成立圖利罪之間接正犯)

無公務員身分者,利用不知情之公務員圖利罪,符合間接正犯之要件,自應成立圖利罪之間接正犯。

文章標籤

紀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吼嘎!!!痞客邦好難用啊好難用,

快推薦我好用的網路空間(暴走)

 

附上一張討喜黑熊照(拍的真好,老綱賣瓜,自賣自誇)

 

注意黑熊出沒  


紀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

103考前刑訴解答3-page-002.jpg 103考前刑訴解答3-page-003.jpg 103考前刑訴解答3-page-004.jpg 103考前刑訴解答3-page-005.jpg 103考前刑訴解答3-page-006.jpg 103考前刑訴解答3-page-007.jpg 103考前刑訴解答3-page-008.jpg  


紀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