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部分(刑罰論除外)

1.地的效力

尤其注意§511款,339-4加重詐欺如果在中國或中國以外國家的適用。

(地的效力選擇題機率高)

2.錯誤

所有的錯誤類型,包括構成要件錯誤、禁止錯誤(§16)、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近年都沒考過(尤其等價客體錯誤,選擇題出題機率高)

3.§23正當防衛

4.§27中止未遂(選擇題機率也高)

5.§19原因自由行為

6.§31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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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法理由

刑法第190條-1實務上幾乎無依此規範定罪之前例,無法發揮嚇阻環境犯行的效果。查其原由,乃是現行條文之「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證明困難,故難以成罪,使得不肖業者得以逍遙法外。

2.修法重點

刪除原本「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要件,改以「抽象危險犯」體例為之,無須致生公共危險即得以成罪,以真正落實公共安全法益保護之精神。

3.三讀通過後條文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為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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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綜合報導】延燒5年、間接牽動國內政治版圖變化的馬王政爭,昨天出現驚人發展,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涉嫌洩密部分,一審原獲判無罪,但高等法院昨天逆轉將他改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曾擔任法務部長、自認一生清白的馬英九,繼前總統陳水扁後,成為第二位被判刑的卸任元首,更讓他在馬王政爭中再輸一局。

【相關考點】

一、刑法部分:

洩密有2(跟斯斯感冒藥一樣),一種是109,洩漏的客體是國防秘密,一種是132,洩漏的客體是國防以外的秘密。132的考點?

()行為主體~第1項是純正還是不純正身分犯?

1.學說

因為比對第3項規定,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人洩密,一樣有第3項適用,因此第1項的公務員是加重刑責的作用,是不純正身分犯。

2.實務

認為是純正身分犯。(我猜,看到公務員3個字的制式反應。就像華腦人看到小孩子亂跑就衝口而出「沒家教」一樣)

3.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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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偽造還是盜用?】--107年第3次刑庭決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院長提議:

    某甲將某乙於A文書上之署名影印後,黏貼於B文書中某乙簽名欄上,而偽造以某乙名義製作之B文書,再將B文書對外提出行使,足生損害於某乙。試問:該黏貼於B文書上某乙遭影印之署名,應屬遭某甲「偽造」,抑係遭某甲「盜用」,倘認定某甲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B文書又未予宣告沒收時,上開黏貼於B文書上某乙遭影印之簽名是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甲說:應屬遭某甲偽造,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一)盜用印文罪係指無使用權而就他人原有之印文加以盜用而言,與製造另一印文加以使用之偽造行為有別。而偽造印文,其方法並無限制,亦不以所偽造之印文與原印文有所差異為必要。如就他人之印文以照相、影印,或描摹套繪之方法,複製另一與原印文完全相同之印文使用,既非就原來之印文加以使用,而係製造另一印文,自屬偽造印文,而非盜用。

(二)按刑法偽造印文罪,其偽造印文之方法並無限制,亦不以所偽造之印文與原印文有所差異為必要;無製作權之人,如就他人之印文以照相、影印或描摹套繪之方法,複擬另一與原印文相同或類似之印文使用,因屬虛偽製作,使人誤信為真正之印文,即屬偽造印文。

乙說:應屬遭某甲盜用,毋庸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一)得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本件原判決事實既認定上訴人潘○○、詹○○係分別從他處剪下「臺中市第○信用合作社○○分社     收稅章」印文、「臺灣○○銀行○○分行收稅章」印文,貼在房屋稅繳款書後予以影印。倘若無訛,則該印文非屬偽造之印文。乃原審認係偽造之印文,而依該條予以沒收,自屬於法有違。

(二)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依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上訴人係以上揭影印之方式,取得林○○在○○人壽壽險顧問     申請表內之「增員主管姓名」及「直屬主管」等二欄位之簽名後,再將該簽名分別黏貼在前揭保管條所載之「本人」及「立據人」欄後,復影印該保管條一次,完成假冒林○○名義所製作之保管條,如果無誤,則上訴人應屬盜用林○○之簽名而非偽造,乃第一審判決逕認係偽造林○○之署押,併諭知該二枚署押沒收,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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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罪證 國考議題

一、刑總議題

()行為犯

1.懂偽證、誣告罪,就懂 165

當題目中刻意說「甲在法庭上虛偽陳述,但最後法院卻不採信甲的證言」、「甲向地檢署誣告乙,但檢察官最後卻對乙不起訴」。轉化成法律要件,等同在說偽證結果沒出現、誣告結果沒出現。

2.結果犯與行為犯

這組相對的概念,區分實益在於客觀構成要件既遂的判斷標準不同。結果犯,顧名思義,當然結果要出現才能既遂。而行為犯(國內也有認為其實就是抽象危險犯)只要完成構成要件行為,就能認定成既遂,即使結果沒出現也不會影響既遂之認定。而偽證罪、誣告罪都是行為犯,偽證、誣告結果沒出現,但只要偽證、誣告行為完成,就既遂。

3.165也是行為犯

(1)在這裡的上位階概念是,侵害國家法益之罪,除了130、131等少數罪名被刻意設計成結果犯以外,其他都是行為犯,165也不例外。

(2)當題目特意強調「乙將甲的刑事證據放」入微波爐內微波,以為微波就可以加以銷毀,不久,調查局人員到達公司進行搜索時,發現該帳簿在微波爐裡依然完好無缺」。所謂「完好無缺」當然是指湮滅證據的結果沒出現,但湮滅行為已經完成,當然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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